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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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7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小超人潛能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小超人潛能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載有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錦新 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出生年月日之相關釋明文件(如租用系爭電信設備時簽訂之契約書)。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