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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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4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捌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貳萬壹仟叁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柒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沈銘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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