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本票未約定利息者,應自到期日起依年利率六釐計算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所提本票到期日係民國98年5月7日,利息未約定,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法定利率,是聲請人請求97年11月7日起至98年5月6日止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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