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