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822號債權人 吳進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智傑王素勤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應自約定清償之翌日始得請求遲延利息,本件兩造既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05年3月5日,應自翌日即105年3月6日始得請求利息,是債權人就105年3月5日之利息請求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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