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499號上訴人 陳廷宇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葛耘 律師被上訴人 沈文梂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高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兩造均表示有意願洽談和解,上訴人並聲請再開言詞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以利兩造進行和解事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陳正禧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