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四招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四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四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08781號函及所附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