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司小調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司小調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司小調字第715號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郭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所載送達,相對人遷移不明,而有送達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正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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