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柄瑞選任辯護人蔡雨辰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馮柄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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