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417號上訴人立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文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644萬9,620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44萬9,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7,2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