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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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三八號
聲請人杜
魏海敏BRU共同代理人 官玉賢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范姜豔麗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葉賽鶯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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