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曜遠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曜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曜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線,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之拘束。另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
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8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及編號9至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本件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即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0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7月確定;編號6至7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虎簡字第1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9至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73、634號、
109年度訴字第4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此有卷內所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3號、6至7號、9至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8月、4年及本院107年度虎簡字第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108年度虎簡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7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加計後之總和,即
6年3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另罰金刑部分,因僅有附表編號8號之案件所為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蔡曜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8月10日上午7│106年8月11日上午7│106年8月17日下午4│││時30分│時許│時4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611、2174、2441│字第1611、2174、2441│字第1611、2174、2441│││號│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6號│107年度簡字第106號│107年度簡字第106號││事實審├──┼──────────┼──────────┼──────────┤││判決│107年4月24日│107年4月24日│107年4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6號│107年度簡字第106號│107年度簡字第106號││判決├──┼──────────┼──────────┼──────────┤││確定│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8年度執│①雲林地檢108年度執│①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71號(108年│字第1171號(108年│字第1171號(108年│││度執緝字第273號)│度執緝字第273號)│度執緝字第273號)│││②編號1至3號已定應│②編號1至3號已定應│②編號1至3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定│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7年8月8日3時許│106年3月21日│108年2月4日20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847號│字第2277號│字第401、41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虎簡字第345│108年度虎簡字第45號│108年度虎簡字第141││││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12月28日│108年3月12日│108年5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虎簡字第345│108年度虎簡字第45號│108年度虎簡字第141││││號││號││判決├──┼──────────┼──────────┼──────────┤││確定│108年1月21日│108年4月1日│108年6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8年度執│││第472號(108年度執│第1453號(108年度執│字第2222號│││緝字第272號)│緝字第274號)│②編號6至7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洗錢防制法│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有期徒刑3年7月││(不含沒收)││臺幣3000元││├──────┼──────────┼──────────┼──────────┤│犯罪日期│108年3月3日16時30│107年6月22日某時│106年5月23日下午6│││分許││時28分後某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01、411號│第5710號│第6070號、107年度偵│││││字第2880、3788、5111│││││、5112、5117、6068、│││││6170、6381、6790號、│││││108年度偵字第2077、│││││3326、4993號、109年│││││度蒞追字第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141│107年度訴字第956號│108年度訴字第273、6││││號││34號、109年度訴字第4││││││45號(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事實審├──┼──────────┼──────────┼──────────┤││判決│108年5月16日│108年12月4日│109年9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141│107年度訴字第956號│108年度訴字第273、6││││號││34號、109年度訴字第4││││││45號(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判決├──┼──────────┼──────────┼──────────┤││確定│108年6月3日│108年12月30日│109年10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8年度執│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22號│第228號│字第3488號│││②編號6至7號已定應││②編號9至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藥事法│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7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6月12日上午11時│107年8月6日凌晨3時許│106年7月間某日│││21分後某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070號、107年度偵│第6070號、107年度偵│第6070號、107年度偵│││字第2880、3788、5111│字第2880、3788、5111│字第2880、3788、5111│││、5112、5117、6068、│、5112、5117、6068、│、5112、5117、6068、│││6170、6381、6790號、│6170、6381、6790號、│6170、6381、6790號、│││108年度偵字第2077、│108年度偵字第2077、│108年度偵字第2077、│││3326、4993號、109年│3326、4993號、109年│3326、4993號、109年│││度蒞追字第3號│度蒞追字第3號│度蒞追字第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3、6│108年度訴字第273、6│108年度訴字第273、6││││34號、109年度訴字第4│34號、109年度訴字第4│34號、109年度訴字第4││││45號(聲請書誤載逕予│45號(聲請書誤載逕予│45號(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更正)│更正)││事實審├──┼──────────┼──────────┼──────────┤││判決│109年9月10日│109年9月10日│109年9月10日│││日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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