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國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就請求之金額新臺幣23,328元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依貴公司提出之回執,郵戳似為105年,惟依債權催收通知函日期為民國106年4月12日,金額僅14,115元
,且上開債權催收通知函未載明確切之債權為何?)
二、債務人許國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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