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0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20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洪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1,63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4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8,7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2020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1630元

洪清源

自民國113年0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

48764元

洪清源

自民國113年0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43%

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1630元

洪清源

自民國113年0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48764元

洪清源

自民國113年0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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