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9號

債權人 徐文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吉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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