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救字第6號聲請人 蔡榮隆 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之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之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聲請費、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前項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業據法院受理在案,原應繳納相關費用,惟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且與妻子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長期受經濟壓力,目前僅靠政府補助、社工局及教會兄姐提供之物資維生,而無力繳納清算之聲請費與郵務費用等,為此聲請准予暫免繳納清算之有關費用等語,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信用報告書、低收入戶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暨有本院調得之債務人之100、101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附卷可佐(附於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卷),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