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大智 相對人即債務人鼎興牙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譽瀚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柒拾玖萬捌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