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7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07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易字第107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昌政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288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銘勇書記官劉依緹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昌政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林昌政於民國98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8年10月16日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8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另於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於98年10月
30日以9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89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上開2案件於99年10月4日接續執行完畢。
㈡、林昌政仍不知悔改,於100年11月18日23時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康 」之男子,駕駛 劉慧仙 所遭竊原車牌號碼為0000-00號、引擎號碼為00000000D號、懸掛偽造之「0322-UN」號車牌之自用小客車,至其新竹縣芎林鄉○○村00鄰○○0號住處,以該車向其抵押借款新台幣3萬6000元時,明知該車來源可疑,應為盜贓之物,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收受該車並使用之,嗣於101年1月19日上午6時30分許,駕駛該車搭載不知情之 馬玉新呂興華 ,行經桃園縣○○鄉○道○號○路南向便道73公里處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而查獲。
㈢、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劉依緹
法官王銘勇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依緹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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