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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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 程宏道
李秀真 程宏棟 程宏理 程瑩 程璐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
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代位被告程宏道提起訴訟,原告與被告程宏道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被告程宏道就被繼承人 程麟豐 所遺留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小段599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
1、2、3層全部,權利範圍全部,前揭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復參酌系爭房地為獨棟建物應較一般公寓、華廈價格為高及鄰近系爭房地之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613,333元(計算式:系爭房屋總面積258.4平方公尺×200,000元/平方公尺×1/6《即原告主張代位被告程宏道之應繼分比例》=8,613,3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338元,扣除被告業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3,3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