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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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47號原告 黃梓微
黃梓琦 黃梓燕 黃冠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可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鞏向英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鞏向英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任何住居所,而依原告所陳,被告前出境後即未再返臺,就此依本院查詢結果,亦確認被告於民國94年6月19日入境後,業於94年7月27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105年10月12日移署資處寰字第1050112526號函暨所附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是依卷附資料尚無從得知被告目前確切之住居所何在,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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