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8號附民原告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附民被告 黃宗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度壢簡字第116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許容慈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