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李日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裕勝陳興 製麵機械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壹拾柒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4,
293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假工資130,532元及喪假工資10,380元部分(共計140,91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因屬給付工資之訴,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775元(計算式:1550x1/2=775元)。故本件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17元(計算式:00000-000=20817),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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