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羅淑琴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多客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7,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