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3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宏馳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康宏馳犯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康宏馳係址設高雄市○○區○○○路○○號1樓「櫻花資訊社」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其於民國99年7月4日至同月8日下午5時某分為警查獲時止,在上開營業處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無償取得之光碟片,為內容具有男女各式性行為、暴露男女下體生殖器及刻意強調性交、口交、猥褻畫面,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社會風化之猥褻影音光碟片,係屬猥褻物品,不得任意散佈、販賣或公然陳列,竟基於販賣猥褻物品之犯意,於收受上揭光碟片後,在其經營之「櫻花資訊社」內公然陳列如附表所示之扣案之色情猥褻光碟片,並以每片新臺幣80元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經警於99年7月8日下午5時某分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猥褻光碟片共計13片。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證人 吳良振李啟川 於偵訊中之陳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並「現場查獲照片及猥褻色情光碟片內容翻攝照片」應補充為「現場查獲照片及猥褻色情光碟片內容翻攝照片34張」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按刑法第235條販賣猥褻物品罪所稱之「猥褻」一詞,係一評價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定義、界限及判斷會隨時代演變、風格變易及閱覽者地域、生活背景差異而有所不同。惟本於該罪係妨害風化之犯罪,其目的應在於保護社會善良風俗,防止破壞性道德意旨,所謂「猥褻」一詞,當係指其內容不僅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人之性慾,且亦會使普通一般人產生厭惡感或羞恥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有傷於社會風俗者而言。猥褻文字、圖樣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乃至單純娛樂休閒性文字、圖畫之區別,應就其內容整體之特性及目的而為觀察,基於尊重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依當時之一般社會觀念決定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號解釋可供參照。是出版品內容是否已達猥褻程度,尚難單就其內容(不論是影像、聲音或文字)是否著墨於男女性行為或性器官之描述而遽論,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應就該出版品之內容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其對性慾刺激的方式達到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的程度等情綜合判斷。又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7號解釋可供參照。本件扣案之如附表之影音光碟13片,描繪男女性交、性器官特寫等情節,有前開光碟翻拍照片34張在卷可查,而考其內容,係將男女性行為過程予以具體的暴露顯現,僅純為渲染、強調性行為之作品,其程度已達在客觀上足以挑起、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被告康宏馳亦供承上開光碟直接擺放在架上、無任何遮掩,顯見未採取安全隔絕措施,自為刑法所禁止販賣之猥褻物品。
四、核被告康宏馳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其持有、公然陳列猥褻光碟片之低度行為,復為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接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康宏馳自99年7月4日起至同月8日5時某分為警查獲止,所為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行為,係每日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地點均在被告所經營之「櫻花資訊社」處,是其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從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扭曲社會大眾正確之性觀念,誤導人民對性行為之正確認知,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非是且有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念其犯後態度尚可,及其所販賣之猥褻影音光碟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猥褻影音光碟13片,均屬猥褻物品,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楊雅蘭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編號│片名│數量(單位:片)│├──┼──────────┼────────────┤│1│ 友田真希 │1│├──┼──────────┼────────────┤│2│ 酒井 │1│├──┼──────────┼────────────┤│3│ 淺川由紀 │1│├──┼──────────┼────────────┤│4│ 廣瀨藍子 │1│├──┼──────────┼────────────┤│5│ 黑木麻衣 │1│├──┼──────────┼────────────┤│6│ 神崎 │1│├──┼──────────┼────────────┤│7│一條│1│├──┼──────────┼────────────┤│8│片桐舞│1│├──┼──────────┼────────────┤│9│肉便器育成所│1│├──┼──────────┼────────────┤│10│外性器圖鑑│1│├──┼──────────┼────────────┤│11│ 小櫻沙樹 │1│├──┼──────────┼────────────┤│12│相澤│1│├──┼──────────┼────────────┤│13│ 新垣 │1│└──┴──────────┴────────────┘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851號被告康宏馳男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宏馳係址設高雄市○○區○○○路○○號1樓「櫻花資訊社」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其於民國99年7月4日至同年7月8日下午5時許為警查獲時止此期間某時,在上開營業處所,向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無償取得之光碟片,為內容具有男女各式性行為、暴露男女下體生殖器及刻意強調性交、口交、猥褻畫面,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社會風化之猥褻影音光碟片,係屬猥褻物品,不得任意散佈、販賣或公然陳列,竟基於販賣猥褻物品之犯意,於收受上揭光碟片後,在其經營之「櫻花資訊社」內公然陳列如附表所示之扣案之色情猥褻光碟片,並以每片新臺幣80元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經警於99年7月8日下午5時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猥褻光碟片共計13片。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康宏馳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現場臨檢記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商業登記證明書、營業讓渡契約書、現場查獲照片及猥褻色情光碟片內容翻攝照片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康宏馳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嫌。如附表所示等扣案物,均請依同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刑事法上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販賣前揭猥褻光碟之營業性行為,請依集合犯論以一罪處斷。又被告自承於99年7月4日下午0時30分許為警查獲後,迄於99年7月8日下午5時許再度為警查獲販賣猥褻物品時止,此期間曾向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無償取得之色情猥褻光碟片後,公然陳列於店內並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被告前次反覆實施妨害風化犯行之概括決意,皆因為警查獲而中斷,縱其事後仍得再度反覆實行該項犯罪,亦與前次查獲之犯罪行為間,已難謂係出於同一之概括決意,是被告於97年7月8日查獲當日之犯行與前次販賣猥褻物品罪嫌自不得再論以集合犯,而不存在任何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檢察官杜妍慧所犯法條:
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片名│數量(單位:片)│├──┼───────────┼───────────┤│1│友田真希│1│├──┼───────────┼───────────┤│2│酒井│1│├──┼───────────┼───────────┤│3│淺川由紀│1│├──┼───────────┼───────────┤│4│廣瀨藍子│1│├──┼───────────┼───────────┤│5│黑木麻衣│1│├──┼───────────┼───────────┤│6│神崎│1│├──┼───────────┼───────────┤│7│一條│1│├──┼───────────┼───────────┤│8│片桐舞│1│├──┼───────────┼───────────┤│9│肉便器育成所│1│├──┼───────────┼───────────┤│10│外性器圖鑑│1│├──┼───────────┼───────────┤│11│小櫻沙樹│1│├──┼───────────┼───────────┤│12│相澤│1│├──┼───────────┼───────────┤│13│新垣│1│└──┴───────────┴───────────┘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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