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270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鳳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當事人簽收清晰之回執聯。
二、提出債務人蕭鳳桃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