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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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6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