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3月又15日(聲請書誤載為3月,應予更正)、2月、5月。於96年4月4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8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70030474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2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8年2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9罪(95年度桃簡字第1390號、95年度桃簡字第2647號、95年度訴字第2024號、95年度桃簡字第2837號、95年度桃簡字第2704號及96年度訴字第1225號),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720號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減刑後定3應執行刑各為9月、5月、3月又15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1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54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475號裁定減刑為2月,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經本院以96年審訴字第20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各減為有期徒刑4月、2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述5個應執行刑分別為9月、5月、3月又15日、2月及5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2年又15日,且係於96年4月4日入監,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前述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入出監資料等,核與聲請人提出之前述函文相符,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