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四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