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361號原告交通部觀光局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肆佰萬肆仟壹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壹萬零貳佰捌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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