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5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玉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玉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