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9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邱云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邱云諠於民國94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4月12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07日止累計387,456元正未給付,其中159,919元為本金;227,336元為利息;2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云諠於民國94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04月15日起至民國99年0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07日止累計707,459元正未給付,其中272,261元為本金;386,104元為利息;49,09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