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主文甲○○以腕力強拉之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連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拾月;又連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木製看板一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木製看板一塊,沒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