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192號、98年度審交易字第112號、98年度桃簡字第2553號等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影本3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攜帶凶器竊盜│攜帶凶器竊盜│攜帶凶器竊盜│攜帶凶器竊盜│過失致死罪│施用第二級毒│││罪│罪│罪│未遂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6月│民國98年6月│民國98年6月│民國98年6月│民國97年12月│民國98年6月│││16日晚間10時│20日晚間11時│21日晚間10時│22日上午9時│17日下午3時│16日上午10時│││許│許│許│30分│許│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8年度偵字第│98年度偵字第│98年度偵字第│98年度偵字第│98年度毒偵字│││14234號│14234號│14234號│14234號│3303號、98年│第2902號│││││││度偵字第548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交易│98年度桃簡字││實││第1192號│第1192號│第1192號│第1192號│字第112號│第2553號││審├──┼──────┼──────┼──────┼──────┼──────┼──────┤││判決│98年9月25日│98年9月25日│98年9月25日│98年9月25日│98年10月16日│98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交易│98年度桃簡字││判││第1192號│第1192號│第1192號│第1192號│字第112號│第2553號││決│││││││││├──┼──────┼──────┼──────┼──────┼──────┼──────┤││判決│98年10月19日│98年10月19日│98年10月19日│98年10月19日│98年11月16日│99年1月25日│││日期│││││││├─┴──┴──────┴──────┴──────┴──────┴──────┴──────┤│備註:編號一至四,曾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19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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