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66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陳彥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嘉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增列債務人,以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未列 戴春福 之配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