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密秘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93號原告 汪佳錂 被告 楊子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2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羅郁婷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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