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12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洺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一○七年度審易字第一二八五號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惟本案目前有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