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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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 陳美 地址詳卷
徐薇鈞 地址詳卷 徐淑裕 地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劉彥廷 律師被告 董定偉 地址詳卷
賀勝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伯裕 地址詳卷被告 楊宗儒 地址詳卷
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江忠 地址詳卷被告 黃敏峰 地址詳卷
陳偉迪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訴字第6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宗儒被訴過失致死犯行,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聲請將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23日出具之刑事附帶民事陳述意見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原告對被告楊宗儒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對被告董定偉以及原告主張依僱用人責任須負賠償責任之賀勝交通有限公司、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主張須負共同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之黃敏峰、陳偉迪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原告對被告董定偉、賀勝交通有限公司、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敏峰、陳偉迪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彥霖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紫瑄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訴 字第 547 號(110.10.08)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91 號裁定(111.03.1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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