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1號上訴人蔚藍國際智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朗蔚.瑪拉斯拉散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蔡宛青 律師被上訴人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複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12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
法官許志龍法官張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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