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3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昱官 選任辯護人劉宏邈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以100年度訴字第2938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何燕蓉法官林正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