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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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7號原告 林承宏 被告 呂銍峰
呂青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從而,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