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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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林瑞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查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尚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