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0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冠忠被告鄭志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冠忠、鄭志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曾子珍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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