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 黃光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正益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