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李秀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9,2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息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年息)
(民國)
1
219,225元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4.12%
114年8月21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
以本金2,122元按年息1.412%計算。
114年9月21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止
以本金4,269元按年息1.412%計算。
114年10月21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止
以本金6,442元按年息1.412%計算。
114年11月21日起至115年2月20日止
以本金219,225元按年息1.412%計算。
115年2月21日起至115年5月20日止
以本金219,225元按年息2.824%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