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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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峻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峻榮因違反藥事法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峻榮因違反藥事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相同,行為時間接近,及各次犯行所得數量,認以隨罪數增加而遞減刑罰方式,定其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編號12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41次)犯罪日期108/4/12108/10/3-109/3/3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065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6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36號110年度訴字第699號判決日期110年04月29日111年03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36號110年度訴字第699號判決日期110年06月16日111年04月29日備註已定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