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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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鈺陵企業有限公司
號1樓
兼法定代理
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零玖元,並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