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27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張 桓瑄 債務人 張葉 隆債務人 李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張桓瑄 前就讀青年高中時,邀同債務人 張葉隆 、李美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3,05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桓瑄自民國103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1,74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張葉隆、李美蘭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62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美蘭、張│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21744│桓瑄、張葉│0月01日起│││││元│隆││││└──┴───┴─────┴──────┴──────┴───────┘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美蘭、張│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744│桓瑄、張葉│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隆│││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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