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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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政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政偉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政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
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王政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判決書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宣告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依上開說明,仍應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附此敘明。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及2所載之刑,爰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林勁丞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06月25日│103年0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03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4577號│偵字第86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4400│103年度交簡字第7004│││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7月28日│103年12月1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4400│103年度交簡字第7004│││判決││號│號│││├────┼──────────┼──────────┼──────────┤││判決│103年09月02日│104年01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941號(已易科罰│第1695號││││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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