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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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冠誼 (原名 李翊溶李美珍 )代理人 鍾詠聿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並釋明自何時起開始毀諾?並提出與其所述事由相符之證據佐證。
二、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至103年1月期間經營馥園檳榔店每月營收相關會計報表,以及聲請前2年(即101年9月至103年9月)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三、釋明聲請人所設戶籍址「桃園市○○區○○路○○○巷○弄○○號」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之戶籍地與租屋地「即桃園市○○區○○街○○○巷○○號7樓之2」不一致原因?
四、釋明聲請人目前任職艾克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地?
五、釋明聲請人三名子女目前就讀學校之名稱及區域,並提出渠等學籍證明。
六、聲請人母親 陶夏花 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101年及10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並釋明其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
七、聲請前1年內所有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繳納房租、水費、電費、電話費、加油費、燃料稅、牌照稅、醫療費、學雜費等)之單據憑證,並釋明聲請人既已租賃房屋居住,為何其聯絡地址仍以前開戶籍地為主?相關文件有何不能直接以租賃房屋為收送地之原因?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高額油資原因?若為開車上下班,則併請說明有何須以駕駛汽車上下班之原因及有無其他較便宜之大眾交通工具可替代?
八、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彥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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