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10號原告 張一鳴 特別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被告 張玉德
許碧章 許浩楠 許國章 許碧芬 許碧芳
參加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王乙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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